個人置產:人民幣40萬以上à可每年在台灣停留四個月
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台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來
台停留期間及入境次數不予限制,但每年停留期間
不得逾四 個月(有業務需求可加簽一次)。
投資140萬人民以上申請設立公司,夫妻倆人可以在台停留每年364天(三年多簽),享有勞健保,未成年子女及70歲以上老人可隨行,並享有健保。
設立公司:A投資70萬人民以上即可一人在台停留364天
B投資140萬人民以上即可兩人在台停留364天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法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者,於設立登記後,該負責人得申請來台從事經貿活動,投資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事擔任台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來台從事經營、管理、執行董、監事業務等活動,每年停留不得逾一年。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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